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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发稿时间:2010-5-12 11:31:27 【作 者:法规科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法规科 【稿件来源:东川区农业局法规科 【审核发布:翟丽丽

 
 1、未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农村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营业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营业,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营业,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营业,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营业,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拒绝停止,并逾期30日以上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3、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过户手续,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时限内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并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时限内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逾期30日以上的。
4、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及时进行定期检审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期限内进行定期检审,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期限内进行定期检审,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期限内进行定期检审,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在期限内进行定期检审,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期限内拒绝进行定期检审,逾期30日以上的。
5、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或者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或者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逾期5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或者未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或者未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或者未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改正或者拒绝追回报废的农业机械,逾期20日以上的。
 6、在取得所有权3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时限内办理报户等手续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罚款:
警告后逾期10日以下未办理报户等手续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办理报户等手续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办理报户等手续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办理报户等手续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拒绝办理报户等手续,逾期40日以上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7、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作业,维修农业机械达到条件和标准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作业,逾期5日以下,农业机械仍未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作业,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农业机械仍未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作业,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农业机械仍未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作业,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农业机械仍未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拒绝停止作业,逾期25日以上,农业机械仍未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
8、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未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初次违反或者警告后及时停止作业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拒绝出示驾驶、操作证件的。
4.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或者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9、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的。
2.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或者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0、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或者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1、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驾驶、操作,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并逾期5日以下,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并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并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并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停止驾驶、操作,逾期20日以上仍未按照规定整改的;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初次转借、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转借、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转借、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的。
4.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13、遗失或者损坏的,未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申请补换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补换,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补换,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补换,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补换,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拒绝在期限内申请补换,逾期30日以上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4、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主动接受检验,且检验合格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未停止使用,拒绝检验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逾期3日以下,未接受检验或者不合格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仍未接受检验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仍未接受检验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逾期30日以上,仍未接受检验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5、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员未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擅自驾驶操作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及时纠正,造危害后果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造成危害后果的。
5.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16、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的或者审验不合格擅自驾驶操作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及时停止操作,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3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3日以上6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6日以上10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拒绝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15日以上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7、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办理异动手续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办理手续,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办理手续,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办理手续,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办理手续,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拒绝在期限内停止操作,逾期30日以上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8、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期限内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造成显著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逾期10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在期限内仍未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和消除影响,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和消除影响,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和消除影响,逾期30日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19、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办,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培训业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逾期10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逾期30日以上,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2)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0、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办,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期限内停办,达到整改要求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在期限内停办,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办,逾期10日以下,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办,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办,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仍拒绝整改,逾期30日以上。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1、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办,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期限内解除聘用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未解除聘用,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解除聘用,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解除聘用,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解除聘用,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整改,逾期30日以上。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2、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纠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纠正并退还违规收入,整改达到规定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纠正并退还违规收入,整改未达到规定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并逾期10日以下,仍未退还违规收入或者整改未达到规定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并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仍未退还违规收入或者整改未达到规定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并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仍未退还违规收入或者整改未达到规定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仍拒绝整改,逾期30日以上。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3、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主动接受检验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是拒绝检验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逾期3日以下,未接受检验或者不合格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仍未接受检验的。
5.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逾期20日以上,仍未接受检验的。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24、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25、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饮酒后驾驶的
,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26、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未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整改的;
27、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未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整改的;
28、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警告后,未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整改的;
29、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改正,主动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逾期2日以下的,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纠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拒绝在期限内停止,逾期15日以上,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30、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31、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2、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警告后及时停止操作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33、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在期限内停止中介服务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及时停止中介服务,逾期5日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及时停止中介服务,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及时停止中介服务,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期限内及时停止中介服务,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在期限内停止中介服务,逾期20日以上。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34、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停止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逾期3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0元以上18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8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在期限内停止,逾期15日以上。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35、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停止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责令后未在期限内停止,逾期3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的,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责令后仍未在期限内停止,逾期15日以上。
(2)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36、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3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的。
2.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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