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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1)责令后检测机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检测机构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检测机构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检测机构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检测机构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1)责令后检测机构拒绝在限期内改正,逾期20日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在限期内改正,逾期20日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整改符合规定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下,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8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在限期内改正,逾期20日以上,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3、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在限期内停止销售,并对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下的。 (2)未对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的。 (2)未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5日以上8日以下的。 (2)未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8日以上10日以下的。 (2)未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的。 (2)拒绝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监督销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及时停止销售和追回,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下的。 (2)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上3日以下的。 (2)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5日以上的。 (2)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3)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5、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销售和追回,并及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上3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5日以上的。 (2)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6、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销售和追回,并及时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2日以上3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在限期内停止销售,逾期5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追回或者未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逾期5日以上的。 (2)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沒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及时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逾期3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逾期3日以下5日以下,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逾期5日以下8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逾期8日以下1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在限期内停止,逾期10日以上的。 (2)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8、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下,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上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拒绝改正,逾期25日以上的。 9、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未改正,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未改正,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罚: 责令后拒绝改正,逾期30日以下的。 10、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并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暴力抗拒行政执法,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1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纠正,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停止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或者纠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或者纠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或者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及时停止或者纠正,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拒绝停止或者纠正,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暴力抗拒执法的。 1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停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未及时停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拒绝停止或者纠正,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暴力抗拒执法的。 13、伪造、倒专门、转让采集证、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专门、转让采集证、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或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或者纠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停止或者纠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责令后未停止或者纠正,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及时停止或者纠正,并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停止或者纠正,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3)暴力抗拒执法的。 1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或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1千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或者纠正,逾期2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或者纠正,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或者纠正,逾期5日以上8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或者纠正,逾期8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在限期内停止或者纠正,逾期10日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暴力抗拒执法的。 15、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破坏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之的,处以300元罚款: 责令停止后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破坏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后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破坏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后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后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暴力抗拒执法的。 1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纠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及时纠正,逾期2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及时纠正,逾期2日以上4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及时纠正,逾期4日以上6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及时纠正,逾期6日以上8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多次暴力抗拒执法的。 17、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上8日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8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2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18、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下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逾期25日以上的。 19、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改正治理,未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治理,逾期5日以下,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治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一般污染和破坏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未改正治理,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治理,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造成比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限期内改正治理,逾期20日以上的。 (2)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0、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1)《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可以处被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绝在限期内清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清除,未造成农业环境污染。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除,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清除,逾期5日以下,造成轻微农业环境污染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除,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清除,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造成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除,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清除,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造成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1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除,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7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清除,逾期15日以上25日以下,造成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除,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拒绝在限期内清除,逾期25日以上或者造成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10万平方米以上的。 21、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警告后未纠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纠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纠正,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2、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回收,未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每亩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未在责令限期内回收,逾期5日以下,造成轻微农业用地污染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每亩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回收,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或者造成农业用地污染面积5亩以下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回收,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造成农业用地污染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元以上18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回收,逾期15日以上25日以下或者造成农业用地污染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8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回收,造成农业用地污染面积50亩以上的。 23、再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纠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纠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处罚: 责令后未纠正,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24、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警告后仍未停止拒绝、阻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并暴力抗拒行政执法,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5、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及时停止假冒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假冒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假冒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假冒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假冒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 6.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26、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消认证证书。”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停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逾期5日以下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停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2.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拒绝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逾期15日以上的。 (2)拒绝在责令限期内改正,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27、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警告后停止生产、销售,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以200元罚款;警告后2日以下未停止生产、销售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2日以上4日以下未停止生产、销售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4日以上6日以下未停止生产、销售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6日以上8日以下未停止生产、销售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8、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受检物品未调出,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2日以下,整改达不到规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3.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2日以上4日以下,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4日以上6日以下,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8日以上10日以下,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 (2)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对农作物、人畜、环境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纠正,逾期10日以上,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对农作物、人畜、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三)项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三)项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逾期3日以下的。 (2)引起轻微疫情扩散,当事人及时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引起一般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疫情扩散,当事人及时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引起严重疫情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当事人未及时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当事人未及时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视疫情扩散情形,可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纠正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逾期10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对农作物、人畜、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0、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二)项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二)项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责令后在限期内及时纠正,未引起疫情扩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3日以下,引起轻微疫情扩散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引起一般疫情扩散的,并处以2000元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 (2)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3)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一般疫情扩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引起严重疫情扩散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上8日以下。 (2)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8日以上12日以下。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引起疫情特别严重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2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特别严重疫情扩散的。 (4)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四)项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收非法所得,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主动100%封存、上交、销毁或者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者货值1-1.5﹪的罚款: 责令后100%封存、上交、销毁或者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或者货值1.5-2﹪的罚款: 责令后50%以上封存、上交、销毁或者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或者货值2-3﹪的罚款: 责令后30%以下封存、上交、销毁或者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或者货值3-4﹪的罚款: 责令后未封存、上交、销毁或者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货值4%以上5﹪以下的罚款: 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2、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五)项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1)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一般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1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一般疫情扩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引起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比较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别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拒绝在限期内纠正,逾期20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特别严重情扩散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3、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六)项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六)项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1)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一般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1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一般疫情扩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引起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比较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处罚:引起特别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20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特别严重疫情扩散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4、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规定“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七)项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七)项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及到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1)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后在限期内纠正,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轻微疫情扩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引起轻一般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5日以下1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一般疫情扩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引起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严重疫情扩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比较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比较严重疫情扩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别严重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逾期20日以上的。 (2)责令后未在限期内纠正,引起特别严重疫情扩散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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